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紫微认为,当有人犯罪时,应该实行连坐制度。连坐制度初衷挺好的,只是用错了对象和领域!但它只用在了农民和赋税上,应该将其用在每个对象和各个领域,尤其是官吏、商人、罪犯等身上,因为这些人一旦犯罪,对国家、对社会、对人们造成的危害很大。
连坐制,起始于周朝时期,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。
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,商鞅变法建立了“连坐制”内容包括: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,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,独立编户,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,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不准擅自迁居,相互监督,相互检举,若不揭发,十家连坐。这种严苛的法律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,国家直接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,保证了赋税收入。统一后秦国将此推广至全国。
只要犯罪,如果是为个人谋私利,一律实行连坐制度,一律重判直至处死,对象仅限于帮助者与被帮助者(所有获利者),其他亲朋好友贡献等级依次降低。为别人,为国家,为社会出现的,依次降低处罚力度。
当然如果出现冤假错案,一旦发现,法官与罪犯处罚方式和程度相等,如果处死,多少人受到处死,那么法官及亲朋好友也是同样如此;如果收监,根据收监人数和年份等,同样处罚法官及亲朋好友。
紫微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,如果出现了冤假错案,就是对别人人生的不负责,每个人的青春和生命时间等等都是不可逆的。既然如此,对待罪犯时,法官应该慎重考虑,如若不然,自己也要受到同等处罚,所以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和亲朋好友的生命,做出不负责任的草率决定。